学院干部离任审计规定_06-06-08_
发布人:零点工作室
发布时间:2008-12-22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层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根据苏教审[2005]5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央五部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学院内负责财务、基建、维修、物资设备购置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简称干部)。

第三条 干部在经学院决定离任时,均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任审计。离任包括:任职期满、调动、免职、撤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

第四条  对干部的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干部的工作。通过对离任干部的审计和评价,为学院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条 对行政负责人任职3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2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办理离任审计时,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干部离审计由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确定审计对象和具体审计内容,审计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学院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对学院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对干部离任审计,要就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后,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根据党委的决定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于审计前五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离任干部所在单位。审计部门自审计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在审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前,离任干部所在单位应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待审计时送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离任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向纪检、审计部门提供离任干部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1、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书;

2、离任干部的述职报告(要求见附件);

3、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统计资料;

4、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

5、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关部门对单位检查后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7、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纪检、审计部门通过听取离任干部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任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十五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离任干部任期目标任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离任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离任干部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离任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离任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后退回纪检、审计部门。否则,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的离任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所列各项要求,并在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离任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纪检、审计部门所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后15日内向学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学院审计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学校组织、纪检、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努力完成或提前实现任期目标,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领导干部,在审计报告中建议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离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

2、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者,应通知干部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3、对应由离任干部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4、被审计的离任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漏税款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及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十三条 干部任职期中审计参照此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是否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1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2、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二、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三、后勤、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各类资产是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3、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四、各系、部、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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