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规章制度---学院管理规范_2005-9
发布人:零点工作室
发布时间:2008-12-22

一、审计规章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处应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基础工作建设,逐步达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聘请财会、经济、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员,在审计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根据兼职审计员的工作量及审计效益报院长批准发给劳务酬金。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院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经济合同,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所属院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与社会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院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院长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院长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院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学院及所属经营单位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院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院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办产业和实行内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对企业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 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第七条 审计处对企业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售货款的入账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账;

(七)应收账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九条 对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企业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债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加、减少、转让以及企业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账,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账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二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公积金、公益金等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三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先进合理水平,是否与其他计划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

(三)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控制网络;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

(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

(六)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对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

(三)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的审查、稽核、记账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

(五)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六)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企业利润形成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事先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第十七条 对企业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包括分工责任制在内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否设专人对企业净利润总额进行审核,正确确定利润分配基数,并据此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规定的税率、比例,由财会部门编制“利润分配表”;

(三)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账”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账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的对策;

(三)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本期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账、认真对账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企业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审计报告,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院预算的执行,促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审计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审计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十月份对当年9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事中和事终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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