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办法(08年10月)
发布人:零点工作室
发布时间:2008-12-22

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工程造价最后结算等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依照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小型工程建设和维修工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减少随意性,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学院将根据规定给予内部审计工作适当的人力和经费保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及所有的维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是指新建的、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工程是指在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设备的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潢、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工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大、中修工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翻建、搭接、增层工程;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及标准》中所述的零修工程。

第三条 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一般选聘社会审计机构(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内部兼职审计员全过程跟踪审计,最后送教育厅复审。学院与社会审计机构或兼职审计员签定跟踪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任务、要求、费用等。学院从相应工程款中根据上级要求提供工程审计费,列入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费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支付。

第四条 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以下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可行性说明,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开竣工日期等。报建报告由基建处或后勤处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和报批。报告一式三份,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列入财务计划,一份有关部门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1、工程开工前10天,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派工程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员)到场核实工程内容。

2、新建工程及维修工程应组织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招投标确定,具体按上级规定并结合《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建设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提出明确的要求。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参于监督工作;工程使用的甲供材料要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学院招标工作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协调招投标工作,安排委员会成员、相关评委共同参与招投标活动、讨论确定施工单位、材料采购等事项,并做好记录备案。

3、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工程量变化时,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核实。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一式四份,经有关部门委派的工地技术人员(简称院方代表)、工程监理核实并签字后,一份随结算书送审计处。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第六条 院内工程实行派驻工地技术员制度。工程开工有关部门派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工期、核实工程量、工程材料等,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工地代表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质量合格、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七条 院内工程应编制工程结算书。小的维修项目无法编制结算书的,以“维修加工单”形式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注:维修加工单必须注明维修加工地点、时间、负责人以及用户签字)。有关部门应制定节约措施,建立健全限额领料、班组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内部核算及审计人员核查的依据。

第八条 院内工程由以下费用组成

(一)定额直接费;

(二)综合间接费;

(三)劳动保险费;

(四)主材费(安装部分)、材料差价(土建部分)

(五)人工调整费

(六)其他费用(合同约定或现场签证)

(七)利润

(八)工程总造价

第九条 院内工程计价标准

(一)小型基建工程定额直接费均按江苏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综合间接费、劳动保险费按江苏建安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四类费率执行。

(二)维修工程定额直接费按江苏省现行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综合间接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按省、市相关费率执行。

第十条 院内工程所购材料及设备均不得自行加价。一般材料的价格以工程施工期间《徐州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信息》的价格为上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特殊材料、超过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必须经院方代表或工程审计人员签证,院领导审批;大宗材料必须进行招标采购,采购发票复印件随结算书同时报审。

第十一条 院内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报审计处二份,自留一份,结算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必须注明工程类别、地点、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单位工程名称、工程编号、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编制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工地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三)结算总表。该表应按计价程序填列。

(四)结算表。该表中应注明所选的定额编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应分别合计金额,列项应按施工顺序或定额顺序排列,各部分应尽可能有小计金额。

(五)材料价差计算表。单项调价的材料用此表,应真实填写材料的采购价、定额价、单价差、总价差等。

材料汇总表,该表主要汇总需要单项调差的材料,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

(六)材料分析表。应准确地填写定额编号、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按预算表的顺序逐项分析允许单项正负调差的材料,每项均要有小计数。

(七)工程量计算表。该表也应按施工顺序或定额顺序逐项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计量单位应和定额计量单位口径一致,计算式应注明工程部位编号或以文字说明。

(八)附件。主要包括报建报告的内容,预算书施工图纸,经院方代表签证的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工程量变化的原始记录(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章)。

(九)以上八款的顺序也是结算书的装订顺序;结算书编制单位应严格按以上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有学院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监理、监察、审计、财务等代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施工单位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书首先由院方代表初审签字、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签字盖章后,再送审计处由工程审计员主审。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完善各种材料。审定的结算书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未经审计和审批的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 为防止个别承建单位故意高估冒算工程结算金额,根据政策学院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按下列规定分担审计费用,必要时将下列条款列入基建、维修工程的合同(协议)中。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协助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下同)。

2、经审计,核减率达10%以上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建设单位承担20%。

3、经审计,核减率达5%以上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核减率在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造价结算材料档案制度,工程审计员及时把各工程审计材料分项归档,定期交学院档案室,以便资料的查询备用。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独立核算的公司、单位承建学院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时,主要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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