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12-05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苏建院发〔201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各项经费预算和投资决策行为,实现学校财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会计、审计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财经管理委员会是我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研究咨询机构,以工作会议并辅之于审计调查、专家论证的形式审议学校预算草案、评价预算的执行效果、讨论重大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查预算的调整和变更、提供投资决策建议。

第三条财经管理委员会所形成的建议和方案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代表绝大多数教职员工的意志。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以及委员的产生

第四条财经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常设的一个辅助决策机构,由7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改革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但要保证总人数为奇数。在委员之外再建立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家库,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参加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其他委员(含专家委员库)应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财经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各单位申报推荐,职代会投票选举,报校党委会批准聘任,专家委员库成员由财经委员会研究推选。对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届满时由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委员可以连任,但每人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每次换届留任的委员人数不应低于原委员人数的一半。因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也可以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临时聘任和调整。

第六条财经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政治觉悟高,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良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局意识、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属于某管理岗位上的骨干或某一技术领域里的专家,熟悉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以及学校财经工作状况;身体健康,有充沛精力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财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财经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五年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对涉及学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利益分配、投资决策以及财经政策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实施方案。具体职责主要有:

(一)研究和测算校内各种预算指标,制定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

(二)协助财务处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学校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审查审议各单位的二级预算。

(三)监督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经费支出的绩效进行考核。

(四)审查各项经济合同内容,跟踪监督各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对变更经济合同的事项进行事前的审校。

(五)对单项支出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由校长委托的30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进行事前审校。

(六)对学校科技产业的投资以及对学校有关项目经费配套事宜进行事前审校。

(七)论证其它涉及经济政策、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事项。

第八条财经管理委员会主任和秘书的职责: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二)接受和整理工作议题,拟定议事程序和方案。

(三)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对有关决议和议案进行总结并上报给校长签发。

(五)代表财经委员会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指导财经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并对工作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委托表决事项。

秘书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财经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负责整理财经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建立相关资料库并进行档案管理。

(三)督促财经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落实交办的事项。

(四)完成财经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财经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获得与所议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三)出席财经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四)对财经资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五)对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咨询、询问权。

(六)对财经委员会所议不应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财经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该事项过程中有回避的义务。

(八)财经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财经委员会主任报职代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财经委员会委员,缺额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选。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财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凡属于本章程第七条所列举的职责范围事项必须经财经委员会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和建议后报校长。立项申请报告先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审批,后报财经委员会通过后,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财务资金的安排。

第十二条财经委员会会议实行定期例会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办法,需议项目确定后,秘书处应至少在开会前一周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议题、时间与地点,并将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包括必要的专家库委员,所有委员可事先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有时也可视议题的具体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或个人列席会议负责答疑和说明情况,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各委员相互平等,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二)会议进行表决时,根据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表决事项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三分之二为通过。

(四)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五)如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因素,经主任提议,超过出席会议的半数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六)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包括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事后须经委员本人签名确认投票;

(七)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并经签字确认。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章程需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章程需经财经管理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通过后报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管理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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