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12-13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苏建院审【2018】3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令)、《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金额3万元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学校建设管理单位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审计处据此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内需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11月10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结算送审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初审后,报教育厅复审。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条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工程结算资料的报送和审核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送审资料详见资料清单)。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基建处或后勤部门审核后送审。

(三)对送审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若建设工程项目间存在交叉施工,应同时提交所有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

(四)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审计处在接收送审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八条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按照工程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审计项目实施前,要确定项目主审人员,严格执行主审负责制。

1、主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事项包括改变结算方式;改变工程类别;涉及标底漏项等重大变动;采用不均衡报价投标且变更部分价格差异较大;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增加费用;隐蔽工程结算及其他。主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

2、现场勘察。审计处指派审计人员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核查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对材料设备价格有异议的,应参考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必要时审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开展市场调研,核实材料、设备价格。对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的,审计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并盖章后,再进行现场核实。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原则或文件依据;结算计价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核减(增)结算金额的依据;工程现场勘察记录;与施工、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会商记录;审计问题处理单;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请示和答复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主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索引号,标注附件数量。

4、审计过程中争议处理。主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存在的争议清单,与建设管理单位沟通后,再与施工单位就相关争议进行会商。会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争议,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处理:(1)主审人员编制“审计争议处理项目清单”,报审计处研究处理。(2)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处共同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并按答复意见处理。

(二)审计实施后,及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十日内将意见送交项目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核实。

(三)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主审人员审计,复审人员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复审人员必须复审工作底稿,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复审人员应重点关注审计人员是否实施了规定的审计程序、选用了适当的审计方法、采集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了正确的审计结论等。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财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五)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各个环节应当做好资料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等工作,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审计结束后,主审人员应当按工程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审计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档案管理要求自行整理归档。

(六)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审计处负责复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九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

第十条为防止工程项目预付款超出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对工程项目预付款作规定如下:

(一)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暂定价等款项后的70%

(二)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而未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暂定价等款项后的50%

(三)需要报送省教育厅复审的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后的15%。

以上付款比例应遵守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对部分重大变更项目,其变更价款远远超出(或低于)合同价款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协商签署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执行。

(四)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超付工程款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五)报送省教育厅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学校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主要问题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虚假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或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竣工结算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照苏建院审(2018)1号规定执行。

  

  

  

                                                                       审计处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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